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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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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被判道歉30天

时间: 2025-05-13 05:16:28 来源:无极娱乐

  2003年5月8日,律师李劲松状告新浪名誉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网上向李劲松道歉30日,同时给付李劲松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2年2月9日,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中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 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 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躲避法院执行名律师人间蒸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名律师逃债同样拘留”、“口口声声没钱名律师在拘留次日即清还借款”为小标题,就李劲松“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看到这篇报道,李劲松非常恼怒。他认为这些都是莫须有的事,新浪互联公司未尽审查核实义务,便进行了新闻报道,该报道有13条与事实不符。于是李劲松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公司觉得冤枉,他们都以为,上述文章曾在2002年2月初在《人民网》上刊登。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此后网易、百灵网、云南信息港等网站相继转载该文章。新浪网于2002年10月第一次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彻底删除。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同时,新浪网认为,它的转载行为是根据新浪与人民网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浪网与人民网合作协议》,新浪网不仅仅是基于主观上的相信而随意予以转载,而是基于客观与《人民网》的合作协议,新浪为转载行为每年向人民网支付一笔信息服务费用,是完全合法的履约行为,并且新浪已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合乎行业惯例,因此新浪在实施转载行为时无过错,同时李劲松在3月没有给该公司通知,故不同意李劲松的诉讼请求。

  对此事,李劲松做了解释,他说只起诉新浪互联公司是他给新浪和人民网都发电子邮件要求撤消该报道,而报道在3月已从人民网上删除,所以不对人民网提起诉讼,只起诉新浪互联公司。

   法官:从网站获得信息的人不会区分其信息最初的出处

  据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军介绍,互联网作为面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具有影响区域广泛、传播速度快捷的特点,而因新闻媒体报道评论对所涉及民事主体及相关事物具有毁誉作用,故而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保护角度考虑,对互联网发布信息予以规范,要求内容信息客观、真实,评论适当、公正。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范和媒体所负有的特定注意义务,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对其发布内容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核实的义务,在诉讼中则负有证明内容信息真实的举证责任。

  法官认为,新浪公司转载行为是一种选择行为,即从人民网的信息中有选择性的转载文章,其因选择而产生相应的审核责任;新浪互联公司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获取信息均在新浪网上向社会传播,其独自实施在新浪网公布消息这一传播行为;作为独立的媒体均有相对的用户,而新浪互联公司以自已名义公布消息给民事主体造成名誉损害,应承担对应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文导致李劲松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名誉权受到侵害。故作出上述判决。